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本案是否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作者:张桂亮  发布时间:2013-08-29 09:47:27 打印 字号: |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利,,瑶族,19805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坪岭村人,现住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滨江苑万福嘉园11单元602室。

        被告林某武,男,汉族,197812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沙子镇安全村半边榨屯人,现在桂林市公安局第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

【案情】

        原告陈某利与被告林某武于20125月网上认识,6月初开始在原告处同居生活,2013年3月12双方在平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率结婚,加上性格上的差异,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所事争吵,一争吵即殴打原告。后得被告原有犯罪前科,但被告被国家处罚后仍不知悔改。2013625日因违法吸毒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 现在桂林市公安局第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家庭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不良行径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令原告感到非常伤心痛苦,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婚姻关系以“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该案在审??/span>中出现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原告陈某利向其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有管辖权。理由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被告2013625因违法吸毒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 现在桂林市公安局第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可参照该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陈某利向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第二种处理意见,原告陈某利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如何确定管辖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该案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为此,原告陈某利向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

【法理评析】

原告陈某利与被告林某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利向其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应当受理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综上所述,
恭城法院审??/span>认为:原告陈某利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恭城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应当受理该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如何确定管辖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该案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为此,该案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林某武的户籍所在地是平乐县沙子镇安全村半边榨屯,该案原告陈某利与被告林某武离婚纠纷一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张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