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奕成系桂林集艺装饰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杨奕成以桂林集艺装饰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田俊荣签订装修房屋的合同。田俊荣按照合同支付了两万元人民币给杨奕成的集艺装修公司,被告人杨奕成在收到田俊荣支付的两万元人民币后一直未履行合同,并在签完合同后一个星期将集艺装修公司的所有东西搬走离开恭城。
被告人杨奕成离开恭城后去了湖北省武汉市,并使手机停机。在将近九个月的时间里,被害人田俊荣、莫润双无法联系被告人杨奕成。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杨奕成在签订合同后更换了办公场所,并不代表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若田俊荣认为杨奕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装修工作,可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双倍违约金的要求,因此该案并不够成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奕成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故意不履行合同,其根本是以一种欺诈行为,签订合同时其犯罪的一种手段,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经济合同纠纷与和合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1、审查行为主体资格,对于虚构的主体身份,冒充他人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真实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亲阿丁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来讲,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时间其经济利益的,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旺旺在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3、行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一般来说,行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为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那么,就会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通常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履行,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所致,而不是客观原因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5、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后,不是积极地准备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己方义务,而是鞋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跑,那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行为积极筹措资金或者在组织货物,那就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数额较大预付款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保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财物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奕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限从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