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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占地双方对打 致人轻伤挨判7个月
作者:陆俊书 黄佳俊  发布时间:2013-10-12 15:10:35 打印 字号: | |

广西恭城嘉会乡村民邓强、全军的责任地相邻,邓强认为全军建房时占用了自己的责任地,便在其房西南角挖一条沟,双方发生争吵对打,邓强用铁铲将全军头部打成轻伤。9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强有期徒刑7个月。

恭城嘉会乡白洋村40岁村民邓强与全军是同村村民,而且两户人的责任地也相邻。2011826日,全军打算在自家的责任地上盖楼房住,动工之前,全军同邓强商量用另外的责任地同邓强调换,便入盖楼房的摆布和实用,但邓强不同意调换责任地,全军只好按自己责任地的地形建房,当时,邓强认为全军建房就占用自己的责任地,当建到二楼时,全军想飞出1.2米扩宽楼面,占到邓强责任地天面,邓强当然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了隔阂。

2013412日上午,邓强就在全军楼房的西南角(占地角)挖了一条沟,当天下午1620分,邓强看见全军在填自己挖的那条沟,便冲上前去阻止,双方当即发生激烈争吵,并用拳头、石头对打,邓强拿起全军用来填沟的铁铲打向其头部,顿时,鲜血直流,此时村干部闻讯赶到,将邓强手上的铁铲抢脱,并叫来拖拉机将全军送往嘉会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全军头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邓强于6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因邓强患有严重疾病,本案曾中止审理, 821日恢复审理。

全军受伤住院61天,共花费医疗费22400.38元。案发后,邓强已全部付清赔偿款。

恭城法院审理认为,邓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陶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