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法院民二庭同时审结两起离婚案件。该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即被告均外出务工不久且与原告无任何联系。经过几天的工作,承办法官耐心向两原告阐释有关法律规定后,两原告最终均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黄明园诉称与被告陈佳耿于2008年结婚并生育有一女儿,婚后双方共同在原告家恭城镇生活。今年3月,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即回到被告原籍平乐县大发乡居住,随后便外出深圳打工,期间双方未再见面也没有其他联系。另一案件原告尹华秋诉称与被告文承诚发生争吵后于今年4月分居,之后彼此未联系也不在一起生活,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小孩的任务。因对被告悄然外出又不顾及家庭的行为不满,原告黄明园及尹华秋均认为与丈夫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分别将各自的丈夫起诉至恭城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恭城法院受理该两案后,承办法官发现两案件有惊人的相似点:被告陈佳耿的联系电话及被告文承诚的联系电话均处于停机状态;找到两被告家人了解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均是被告只在家作了短暂停留就外出打工未再回家,之后也一直没有联系。
鉴于该两案被告外出务工时间不久而目前无法联系的现实情况,案件承办法官随即通知两案原告到法院,耐心向两原告阐明了有关法律规定:首先,原告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切证实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其次,法院经过多种途径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而被告又没有与其成年家属同住,需送达被告的应诉材料无法及时送达:第三,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的情形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可判决离婚”之情形,不适用公告程序。鉴于两案件的上述特殊性,法官希望原告顾忌与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小孩的现实状况,从维护家庭和谐及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慎重考虑与被告的离婚事宜。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两原告对法官的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最终采纳了法官的意见,向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