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荔浦县调解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李某在某银行将款项错汇给张某,李某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过错,遂将某银行作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2013年5月28日李某因业务需要,到某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本来打算要汇款给李金某55 120元,但李某在填写银行卡存款凭条时,错把李金某的账号写成张某的账号,银行工作人员便依据李某所填写的账号把款汇给了张某。当时银行卡存款凭条上写的是李金某的户名以及张某的账号,李某由于疏忽没有看清便在银行卡存款凭条上签字并进行了确认。由于李某是要汇款给李金某,却汇给了张某,李某认为自己的损失是银行造成的,要求银行还款。本次转账业务活动发生后,李某和银行曾多次到鹿寨县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够将错汇的款项予以归还,但张某以做生意将该款项用去暂时无钱归还为由,未能把该错汇的款项予以归还。
办案过程中,后经法官做工作,张某于2013年9月初归还了10 000元给李某,尚欠45 120元。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官赶往荔浦县城为三方当事人作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坚持要求某银行和张某龙现场还款;某银行则表示汇款人负有转账信息的审查义务,银行工作人员不负该审查义务,因此银行没有还款责任;张某承认自己确实收到错汇的款项,但该款项已用于投资,没有钱还款。法官将《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细致、通俗地讲给当事人听,并告诫张某做人无信则不立。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李某与张某各退一步,不仅达成了还款协议,还互留手机号码,双方表示希望今后在生意上互帮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