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栗木镇居民张兰在被聘为地方税务局从事税款代征员后,利用职务之便,以收据代替税务发票,收取建房户房屋契税102350元占为己有。2014年1月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兰有期徒刑5年。
1994年7月,恭城栗木镇现年43岁居民张兰在栗木镇城建站做临时工,代收建房税收。2006年6月8日,张兰接受广西地方税务局聘请,派驻栗木镇村镇建设环保管理站代征栗木镇范围农村建房城建税、营业税等税种,从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张兰采用以收据代替正式税务发票的方式向栗木镇106户建房户收取102350元建房营业税,直到2012年1月,建房税取消,张兰解聘离职,上述款项未上缴恭城地方税务局栗木税务分局,用于家庭开支。
2012年5月,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检察组到栗木镇就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走访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栗木地方税务分局房屋契税代收员张兰存在违纪问题,在对其谈话调查时,指出其有违纪问题。第二天,张兰与其丈夫主动到县纪委坦白了以收据代替税务发票收取建房户房屋契税占为己有的事实,并将税款102350元上缴县纪委。
法院审理认为,张兰系恭城地方税务局栗木分局委托从事税款代征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手主管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兰在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退出所得赃款102350元,系自首,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