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江南区居民彭小春虚构单位、伪造公章与他人签订道路施工承包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25万元。2014年1月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彭小春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12月29日,南宁市江南区57岁居民彭小春以在广西地大建设工程公司做临时业务员之便,对外自称是该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熟人介绍认识恭城新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伟民,称在永福苏桥二期工业园区有一个造价800万元的道路施工工程,卢伟民随其到实地考察后,便以恭城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签订了《纳米碳化硅厂主干路施工承包合同》。
2013年1月10日,卢伟民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网上银行汇了2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到广西地大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后45天内可以正常施工。到期后彭小春没有通知卢伟民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过期彭小春应退还25万元合同履约金。卢伟民找到广西地大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责人才知道其第十二分公司根本没有注册登记,所签合同公章系伪造,25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已被彭小春冒用卢伟民的名义出据证明取走。
2013年3月13日,恭城新城建筑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彭小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彭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