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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限制他人自由 触法律拘役4个月
作者:陆俊书 黄佳俊  发布时间:2014-01-15 15:43:07 打印 字号: | |

广西恭城平安乡村民邓四清为追债纠集他人对债务人邓富才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捆绑殴打。20141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邓四清、李强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拘役4个月。

2000613,恭城平安乡石坪塘村50岁村民邓富才邀请同乡大江村49岁村民邓四清入股办木材加工厂,当时双方约定邓四清投资60000元,如果加工厂亏了,由邓富才退还邓四清60000元及利息。20117月,木材加工厂亏损,邓富才也没有钱退还邓四清,怕邓四清追讨,邓富才两年多未与邓四清联系。

201398,邓四清的女儿在荔浦至平乐的班车看见邓富才,便立即电话告知邓四清,事后,邓四清叫其妹夫李强开面包车到平乐大桥头等候,见邓富才下班车即被带上面包车拉至平安乡邓扒村一宾馆,邓四清纠集亲属莫登山,唐建文(均在逃)等人到宾馆对邓富才逼债、殴打。第二天,又将其拉到平安乡北溪村一果园再次进行殴打,并被捆绑手脚,拉到邓四清家过夜,直到第二天早上8时才将其松开。吃过早饭后,邓四清叫邓富才打电话找人还钱,其女婿答应帮还钱,必须到县城三小门口来写收条拿钱,邓四清、李强如约来到县城就被恭城镇派出所警察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邓四清、李强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陶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