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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出售一棵楠木 获刑八个月罚五千元
作者:陆俊书 黄佳俊  发布时间:2014-01-15 15:44:27 打印 字号: | |

广西恭城平安乡27岁村民罗星将责任山上的一棵直径70公分的楠木以32000元出售他人。201411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罗星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527,恭城平安乡观音塘村周泽文(另案处理)的同乡朋友张林邀其去大江村买村民罗星位于该村蒙冲山场责任山上直径70公分的一棵楠木,经双方商定,以32000元成交。2012528,周泽文在挖掘搬运楠木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林业公安接到报案后将楠木扣押,卖主罗星于201272被捕归案。经桂林市木材总公司鉴定,罗星非法出售的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

 

法院审理认为,罗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所得赃款32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陶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