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灌阳县观音阁乡村民王立春驾驶不合格二手农用车,装载超过载重量近五倍的马蹄,搭载货主及3名装卸工人在灌阳与恭城两县交界处定岗坳(地名)下坡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货主当场死亡,其余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货物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8月1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以王立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审,缓刑二年。
2014年1月2日上午,灌阳县观音阁乡自振村34岁村民王立春驾驶从湖南衡阳市购买的制动机件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二手载重2吨农用运输车,在该县洞井乡装载一车11吨马蹄,搭载货主易川及装卸工周兵、周春、周华沿S201线由定岗坳向恭城方向行驶前往平乐,由于车辆严重超重并下坡左转弯,当天12时20分行驶到114KM 10M路段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货主易川头部被车辆压伤,约10分钟后死亡,王立春及三名装卸工分别从侧翻的驾驶室爬出且均受轻伤。经法医检验鉴定,受害者易川属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立春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同乘该车的其余人员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立春赔偿了受害人易川家属丧葬费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立春通过其亲属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立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立春发生交通事故后叫同车工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案后对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同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0000元,取得其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