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恭城嘉会乡村民林勇醉酒驾车追尾造成儿子当场死亡、妻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9月2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林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4年3月24日上午9时10分,恭城嘉会乡村民林勇驾驶2013年12月14日自购的新五菱牌面包车搭载妻子向娟,女儿及儿子回湖南江永县岳父家帮淋烤烟肥料,中午一家人在岳父家吃午饭时,林勇同妻子家堂哥两人喝完一瓶52度的桂林三花酒,当时就喝醉了,中午休息后又去淋烤烟肥料,吃过晚饭后19时40分从岳父家返回恭城沿X160线由龙虎乡往嘉会乡行驶,20时40分,当行驶至29 KM 700m路段时,虽然路宽又直且有路灯,因与对向来车会车未减速,以时速75公里速度与同向在前行驶由许文驾驶的方向盘式时风车发生追尾碰撞,面包车副驾驶室撞到时风车左边后箱,事故发生后,林勇下车跑向坐在副驾驶室的妻子及两岁的儿子大声呼喊,妻子儿子已受伤昏迷,附近群众赶来施救将受伤的妻子和儿子从车上抱下送往当地较近的医疗室抢救,并叫时风车司机许文报警和拨打120求救,自己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医疗室医生当即抢救其儿子,已无效死亡。其妻子被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治愈后已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勇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林勇儿子属在交通事故中颈椎脱位致脊髓损伤死亡。
经一八一医院对林勇的血液酒精度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74mg/d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林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林勇叫他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林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