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村民石富林到本乡对面岭村与村民刘贵树商量,以4800元购买刘贵树自种了30多年树龄的楠木一株。2014年10月2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石富林、刘贵树分别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恭城三江乡三江村42岁村民石富林听朋友讲对面岭村村民刘贵树自种自种了一株30多年树龄的“朵朵楠”树木,砍来做家俱可卖个好价钱。2014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石富林驾摩托车来到刘贵树家与其商量购买种在屋边的一株“朵朵楠”树木,经双方看树后,刘贵树开价要4800元才卖,石富林满口答应。第二天早上8时30分,石富林带着请来帮忙砍树的两个邻居及砍伐工具来到刘贵树家,交钱后便将“朵朵楠”砍倒锯成7节2米长的树桐,搬到刘贵树家存放。村民得知30多年的“朵朵楠”被砍倒,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第三天,石富林、刘贵树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被砍树木扣押。经林业部门鉴定人员鉴定,被砍伐的“朵朵楠”树林为樟科楠木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活立木蓄积1.608立方米。
恭城法院审理认为:石富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木楠木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刘贵树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扣押的楠木系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鉴于石富林、刘贵树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