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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两起土地行政征收案件
作者:孙瑾 张伟  发布时间:2014-12-03 16:03:02 打印 字号: | |

1125上午,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秦某和汪某两户土地行政征收案件。

据悉,该县恭城镇西河村委集体用地5.7738公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批准同意,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该县2013年第二次城市建设用地,是城镇建设的重点工程。被执行人秦某的0.3482亩土地和汪某的0.7429亩土地均在征收范围之内。

20131018,恭城县人民政府发布《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1129日,征地部门发放《通知》,通知其两户被执行人领取征地补偿款。二被执行人拒绝领取,也未自行交出被征收的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恭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两户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并于2014121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决定。

20141016,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秦某和汪某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书。恭城法院经审查认为,县国土资源局的征收行为经过充分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法律、批复文件和公告文件实施,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秦某和汪某两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安置费用、拒绝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经过严格依法审查后,法院准予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找到秦某和汪某,耐心将思想工作做透做深,但其仍拒不交出土地,遂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要求,多次与桂林市中院和该县政法委汇报案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了风险评估报告、执行行动方案。同时,县委、政府组织由公、检、法、司四部门的干警和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协助配合组成强大的强制执行队伍,对秦某、汪某二户土地行政征收案件实施强制执行。1125日上午,执行队伍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所涉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孙瑾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