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全国法院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8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5%,消极等待强制执行的约占15%。[1][1]执行是人民法院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最主要的只能之一。债务人逃避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导致判决结果不能有效执行也就无法完全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执行的最终效果,事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解决执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为了更好的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化解执行难问题再创新局面,有效治理债务人恶意规避执行的社会顽疾。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已有两年,恭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成立课题组,调研我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所取得的司法效果,通过调研来看问题,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系统的提出具有操作性、实践意义强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该制度能真正打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提高执行效率,有效促进执行案件质量,使申请人的满意率提高,让老赖无处躲藏,为解决执行顽疾开出一剂良药,同时也为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作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
前言:
(一)调研过程
2014年10月初,恭城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在此次课题中由恭城法院唐孝贵院长担任课题主持人,提出的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黑名单)为视角调查研究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基础,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课题组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数据材料等方式,统计了桂林市各区、县法院2010年-2014年五年来执行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公布失信者名单相关材料数据,调查组对全市18个法院进行走访调查,经过系统分析得出第一手资料和相关数据。对广大群众、执行案件当事人、执行法官发放调查问卷,详细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各类人群遇到失信者希望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自己的难题。通过收集涉及失信者名单的数据和案例,课题组对调查了解的数据和案例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具体讨论研究,并加以完善,需经过多次的修改,预计2015年9月初形成了最终的调研报告。
(二)调研的方法
本课题立足于桂林市内主要采用文献调查、实地座谈、问卷调查、结合抽样调查,并总结数据分析的方法,通过图书馆借阅、搜索期刊数据库、网站等当时收集了大量资料,并向桂林市两级法院收集2010-2014年近五年来执行案件为样本,得出一系列的表格、图形、统计结论。
在着重研究桂林市17个基层法院和中院的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情况,通过选取典型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后在执行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针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对策,确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从而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真正做到让失信者“无处遁形”。同时还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听取群众、当事人、执行法官对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意见与态度,主要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来研究调查,切实完善公布程序和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
一、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基本情况
课题组通过对我市两级共18个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收集了2010年-2014年近五年全市18个法院的执行案件的收结案件数的情况,同时收集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年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调查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桂林市两级法院相关数据,总结公布被失信者名单的基本情况、特点。
(一)桂林市两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情况
1、桂林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来受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民法制意识有所提高,课题组收集了2010年至2014年桂林市两级18个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及结案数(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院,每年受理案件数和结案数都能清晰的反映出案件是基本增长的,呈上升趋势。2010年的受理执行案件4586件,到2014年的收案数达8657件,比2010年翻了一翻(见图1)。通过近五年来桂林市两级法院的收案数据,可知近年来数据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受理执行案件数逐年增多,执行难这个问题越来越显现出来。
表1 桂林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来受理执行案件统计表(1)(单位:件)
法院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
收案数 |
收案数 |
同比增长数 |
收案数 |
同比增长数 |
收案数 |
同比增长数 |
收案数 |
同比增长数 |
|
中院 |
382 |
251 |
-131 |
176 |
-75 |
195 |
19 |
187 |
-8 |
叠彩 |
281 |
263 |
-18 |
477 |
214 |
464 |
-13 |
631 |
167 |
秀峰 |
401 |
186 |
-215 |
266 |
80 |
356 |
90 |
696 |
340 |
七星 |
363 |
280 |
-83 |
315 |
35 |
572 |
257 |
787 |
215 |
雁山 |
124 |
91 |
-33 |
138 |
47 |
182 |
44 |
354 |
172 |
象山 |
381 |
310 |
-71 |
284 |
-26 |
337 |
53 |
906 |
569 |
临桂 |
221 |
328 |
107 |
208 |
-120 |
356 |
148 |
743 |
387 |
全州 |
462 |
433 |
-29 |
459 |
26 |
443 |
-16 |
602 |
159 |
兴安 |
160 |
196 |
36 |
273 |
77 |
373 |
100 |
406 |
33 |
灵川 |
242 |
169 |
-73 |
286 |
117 |
376 |
90 |
855 |
479 |
资源 |
88 |
108 |
20 |
119 |
11 |
98 |
-21 |
138 |
40 |
平乐 |
165 |
82 |
-83 |
195 |
113 |
133 |
-62 |
298 |
165 |
恭城 |
114 |
121 |
7 |
201 |
80 |
136 |
-65 |
152 |
16 |
阳朔 |
614 |
655 |
41 |
355 |
-300 |
357 |
2 |
444 |
87 |
灌阳 |
69 |
83 |
14 |
91 |
8 |
150 |
59 |
464 |
314 |
永福 |
147 |
89 |
-58 |
142 |
53 |
190 |
48 |
211 |
21 |
荔浦 |
333 |
346 |
13 |
387 |
41 |
459 |
72 |
661 |
202 |
龙胜 |
39 |
63 |
24 |
56 |
-7 |
44 |
-12 |
122 |
78 |
合计 |
4586 |
4054 |
-532 |
4428 |
374 |
5221 |
793 |
8657 |
3436 |
(备注:因2015年1-6月桂林市两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数据不便于反映本文的调研情况,所以课题组未收集2015年上半年数据。)
图1 2010年、2014年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对比分析图
2桂林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执行案件结案情况的分析
2010年至2014年,桂林市两级法院的共受理执行案件26946件,执行结案共24960件,其中2010年执行结案4295件,2011年执行结案4024件,2012年执行结案4095件,2013年执行结案4879件,2014年执行结案7667件。可见,桂林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收案数量大,结案率逐年呈下降。2010年桂林市两级法院共结案4295件,其中自动履行结案数是822件,占19.13%;2011年桂林市两级法院共结案4024件,其中自动履行案件结案数是1065件,占24.47%;2012年桂林市两级法院结案4095件,其中自动履行结案数是597件,占14.58%;2013年桂林市两级法院结案4879件,其中自动履行案件数是688件,占14.1%;2014年桂林市两级法院共结案7667件,其中自动履行案件数是1092件,占14.24%。(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桂林市两级法院结案方式多样化,自动履行结案数及和解结案数所占比例不是很大。
|
执行收案数 |
执行结案数 |
和解结案数 |
自动履行结案数 |
强制执行结案数 |
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数 |
其他方式结案数 |
2010年 |
4586 |
4295 |
1792 |
822 |
1171 |
415 |
166 |
2011年 |
4054 |
4024 |
1986 |
1065 |
769 |
197 |
78 |
2012年 |
4428 |
4095 |
2710 |
597 |
668 |
305 |
83 |
2013年 |
5221 |
4879 |
3058 |
688 |
868 |
251 |
75 |
2014年 |
8657 |
7667 |
2319 |
1092 |
1054 |
2607 |
704 |
表2 2010-2014年桂林市两级法院结案数及各类结案方式统计数
(备注:因2015年1-6月桂林市两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数据不便于反映本文的调研情况,所以课题组未收集2015年上半年数据。)
3、《若干规定》实施前后,桂林市两级法院案件结案情况的对比
课题组收集2010年-2014年案件结案情况,《若干规定》在2013年8月实施以来,我们将实施前跟实施后,课题组对我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数的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进行了数据对比。从收集桂林市近五年来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限制其高消费、出行方式等,通过一定的惩戒措施,自动履行率及和解率相比在公布实施前略有增长。
表3 2010年-2014年桂林市两级法院各总结案所占的比例
方式 年份 |
和解结案所占比例 |
自动履行在执行结案中所占的比例 |
强制结案所占比例 |
终结本次执行所占比例 |
其他方式所占比例 |
2010年 |
41.72% |
19.30% |
27.26% |
9.66% |
3.86% |
2011年 |
49.35% |
24.47% |
19.11% |
4.89% |
1.93% |
2012年 |
66.17% |
14.58% |
16.31% |
7.45% |
2.02% |
2013年 |
62.68% |
14.10% |
17.79% |
5.14% |
1.53% |
2014年 |
30.25% |
14.24% |
13.75% |
34% |
9.18% |
图2 2010年至2014年自动履行在执行结案中所占的比例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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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图2,我们可以看到近五年来桂林市两级法院各类结案情况,和解和自动履行结案占了较重的比例,从图2中可以看2013年以后,在2013年8月实施《若干规定》以来,我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数的自动履行率有一定的提高。与比2013年相比,2014年案件自动履行率比2013年稍有提升。
(二)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情况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类型及公布程序
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我市两级法院将长期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进失信人名单。第二条是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4个环节。启动程序上选择为双重启动,既可以由申请人申请,也可以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如被执行人符合删除条件的,执行局拟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或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局拟依职权将其删除的,执行员应填写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呈批表,经市院执行局局长审核无误后,可将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2、公布名单的数据及公布名单方式
(1)公布失信名单的数据
课题组收集了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5518个情形(见表4),其中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有2761个占50.03%,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有281个占5.09%,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有211个占3.82%,违反限制高消费的有4个占0.07%,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有47个占0.8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2214个占40.12%(见图3)。课题组收集的公布失信者名单数据中,因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多种失信情形,统计表中合计数将会大于或等于失信被执行人实际人数。
|
失 信 情 形 类 型 |
|||||||||||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合计 |
||||||
|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
虚假仲裁规避执行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其它规避执行 |
||||||||
中院 |
207 |
|
|
|
|
14 |
|
|
3 |
188 |
412 |
|
七星 |
306 |
|
|
6 |
7 |
52 |
|
|
4 |
236 |
611 |
|
秀峰 |
160 |
|
|
|
|
|
|
|
|
160 |
320 |
|
象山 |
545 |
|
|
5 |
8 |
125 |
38 |
2 |
4 |
363 |
1090 |
|
雁山 |
38 |
|
|
|
|
|
|
|
19 |
19 |
76 |
|
叠彩 |
47 |
|
|
1 |
|
3 |
|
|
2 |
41 |
94 |
|
恭城 |
84 |
|
|
|
|
|
84 |
|
|
|
168 |
|
阳朔 |
335 |
|
|
|
|
|
|
|
|
335 |
670 |
|
永福 |
20 |
|
|
|
|
2 |
|
|
|
18 |
40 |
|
兴安 |
189 |
|
|
|
|
|
|
|
|
189 |
378 |
|
资源 |
25 |
|
|
|
|
|
1 |
|
7 |
17 |
50 |
|
全州 |
146 |
|
|
2 |
|
|
30 |
|
1 |
113 |
292 |
|
灵川 |
21 |
|
|
7 |
7 |
2 |
|
|
|
5 |
42 |
|
平乐 |
218 |
|
|
7 |
4 |
20 |
10 |
2 |
3 |
172 |
436 |
|
龙胜 |
95 |
|
|
|
|
|
44 |
|
|
51 |
190 |
|
临桂 |
74 |
|
|
|
|
|
|
|
|
74 |
148 |
|
灌阳 |
122 |
|
|
|
|
|
1 |
|
1 |
120 |
244 |
|
荔浦 |
129 |
|
|
|
|
9 |
3 |
|
3 |
113 |
257 |
|
合计 |
2761 |
|
|
28 |
26 |
227 |
211 |
4 |
47 |
2214 |
5518 |
表4 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布失信者失信情形类型数据统计
图3 桂林市两级法院2013年10月-2015年6月失信类型所占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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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布的方式
公布被执行人的信息有不同的层次,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7月公布《若干规定》后,截至到2015年6月,桂林市两级法院根据《若干规定》制定条件、标准,通过法定程序,通过申请或依职权作出决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统一录入到的名单库。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时,应当公布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等情况。现查询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在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性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图4)当事人只要有失信者的名字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等可以在网上查询全国各地的失信被执行人;第二种是通过百度的方式,通过百度与中国人民最高法院的官网的数据对接了。通过百度就可以完成及搜及得了。如下图(图5),输入关键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名单”等就可以了。
图4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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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通过百度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图5 百度查询网页
图5 通过百度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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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不仅将失信者名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可以根据各地实地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法院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是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向社会公布。课题组通过抽样调查的形式,选取了桂林市中院、七星区法院、象山区法院、临桂区法院、兴安县法院、恭城县法院等6个法院进行实地走访,对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的公布方式进行调研,通过表5可以看出,我市两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尽可能的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公之于众,在抽样调查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方式稍偏单一,我市还需要完善。并通过社会舆论形成的强大压力促使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被挤压,失信被执行人为恢复形象、挽回声誉而积极履行义务,从而尽快实现执行目的。
表5 抽样调查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方式
公布方式
法院 |
网络 |
报纸 |
当地电视台 |
微博 |
微信 |
广播 |
法院公告栏 |
市民广场公告栏 |
村居委会公告栏 |
其他方式 |
桂林中院 |
√ |
√ |
√ |
√ |
|
|
|
|
|
|
七星法院 |
√ |
√ |
|
|
|
|
√ |
|
|
|
象山法院 |
√ |
√ |
√ |
|
|
|
√ |
|
|
|
临桂法院 |
√ |
√ |
|
|
|
|
|
√ |
|
|
兴安法院 |
√ |
√ |
√ |
|
|
|
|
√ |
√ |
|
恭城法院 |
√ |
√ |
√ |
|
|
|
√ |
√ |
√ |
|
(3)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
全国颁布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后,因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中央八部门会签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等的有关规定,就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作为惩戒对象。 2014年8月2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永松副院长等一行到桂林市两江国际机场,与桂林机场公安分局就如何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构建诚信社会等问题进行座谈并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规避执行执行行为。《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月定期将审查后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送交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桂林两级国际机场积极支持,配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并协助人民法院拘留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两家单位达成一致意见,要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这一措施实现常态化,共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促进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建立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共同构建社会诚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这一措施实现常态化,共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信用缺失人往往不会受到对方信赖,使自己的经济活动寸步难行促进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建立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共同构建社会诚信。2014年8月20日,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公布失信名单共347人,其中个人315人,单位32个。名单仅公布了六天,有3个失信者立即履行义务,其中单位2个,个人1人。
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案件所取得的成效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略有提升,执行案件质量将得以提升。
课题组收集了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桂林市两级法院在公布之后失信者名单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数据,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自2013年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后,在20个月的时间里,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518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 被执行人迫于生活需要、舆论压力或者精于失信成本的算计,其中个人和单位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所提高(见表6 ),实现案件执结事了。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公布于众,让这些失信者的生活、生产处处受限制,通过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等直接联系,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力促进执行的效果。由于《规定》明确了失信情形、失信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这些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课题组收集了桂林市两级法院2013年10月之后的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数据,桂林市两级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名单予以公布后,失信被执行人生活空间收到挤压后,失信个人和失信单位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表6中,可见桂林市两级法院在公布失信者名单后,2013年10月后自动履行和及和解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略有提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取得明显效果。
表6 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自动履行及和解案件数
项 目
年 份 |
公布失信者名单数 |
公布后,失信者自动履行数 |
公布后,失信者达成和解的
|
执行终结的 |
2013年 |
971 |
12 |
35 |
8 |
2014年 |
2352 |
90 |
189 |
65 |
2015年1-6月 |
2195 |
102 |
204 |
72 |
合计 |
5518 |
204 |
428 |
145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最直接的效应体现在执行案件质量。可以说公布失信者名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执行难”难题,执行案件质量得以提高。随着公布黑名单社会效应的扩张,案件的执行率将大幅提升,从而改变社会公众对 “执行难”的理解,让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得以提高,确保案件公开执行,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执行工作得到社会公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在法院内部对执行案件,有一定的考评标准,且是考评的重中之重。(图6)从图中,我们也可以知道。执行案件的考评的标准也是对法院工作的考核。
图6 执行工作绩效考评标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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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通过走访调查的形式,收集了大量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案例。其中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案情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广西某担保公司,李某、谢某、某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广西某担保公司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谢某、某纸品厂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迫于无奈,原告陈某只能向法院救助。2014年5月30日,原告陈某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立案后,雁山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四被执行人,并耐心做其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其义务,为确保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法院的执行法官决定将四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在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同时,按照规定对被失信人进行信用惩戒,并电话告知了被执行人。就在法院即将发布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前,摄于压力,被执行人李某,谢某与2014年8月19日上午主动联系法院执行的法官,归还了借款200万,并就余下的借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与今年9月底之前还清。这样的案例在新规出现之后数不胜数,这些是新规带来的福利,公布失信者名单后,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执行和解率、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得以提升,申请人的满意度和执行案件的质量得以提升,同时也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促进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挤压失信者的生存空间,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者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大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这正是破解执行难最有效的机制。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后,又与机场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出行受困,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受到很大的挤压,寸步难行,当事人自觉到法院来履行执行义务。参见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执字第62号,被执行人陈某与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达成调解协议(1)后,一直没有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跟法院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避而不见,后来法院经核实后,把陈某纳入失信者黑名单,开始陈某不知道严重性,以为法院拿他没有办法,待陈某在飞机场买机票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禁止乘坐飞机,陈某出行受困后,自动到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再如2010年2月,香港籍居民李某因生意不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好朋友邓某借11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编撰各种理由搪塞邓某的还款请求,直至最后“失踪”。迫于无奈,邓某向法院提起要求李三思立即归还欠款的诉请,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后,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李某,家人也不知其联系方式和去向,围绕李某的身份信息采取的“四查两查”查询措施也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显然,李某是在故意规避执行,以“潜伏”的方式在对抗当事人胜诉权的实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把其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后李某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好酒店不能住,颜面尽失,最关键的是其连香港也回不去,“潜伏”多时的香港籍居民李某只能主动找到主办其案件的法官表示愿意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请求解除对其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失信者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自觉自动履行或自愿和解,有效地解决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难的困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社会征信立法和法院强化社会信用执法等方式来维系和保障社会信用,已经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需要。要让“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通过增大失信行为的法律和经济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甚至被淘汰出局。
(三)司法公信力将进一步彰显,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得以推进。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执行案件追求的最直接、最现实的标准是维护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利益。《若干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扩张司法公信力。一是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体现了《若干规定》设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将执行不能严格地限制在客观不能上面。二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体现了《若干规定》设定的慎密失信惩戒制度,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进行了沉重打击,让失信被执行人身败名裂,得不偿失,逼迫其尽快履行义务,向全社会宣示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司法的不可挑战性。三是“执行难”的有效体现了司法的确定性。由于被执行人的诚信问题让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极大地削弱了民事判决的确定性, 最终会损害司法公信力。《若干规定》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执行难”问题,大大提高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彰显司法的确定性。
征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处理、使用等的商业性活动, 包括报告式征信和调查式征信两种形式。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技术基础。由于制度欠缺和技术手段的局限,我国信用信息记录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未能实现互联信息共享,难以对信用主体给出真实、完整的信用评价,限制了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也难以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这实现了法院执行征信与国家统一的征信系统的对接,增强了征信系统记录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若干规定》的实施将成为构建全社会的社会征信体系的推动力量。
三、透视与剖析: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需要,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义务,着力提升全市法院提升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形成自己的特点和优势的情况下,仍然不可回避桂林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基础相对薄弱、地域广、人口流动大、案件缺少精品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为寻求解决问题,课题组向全市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案件当事人、普通民众这三类人群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90份,回收率98%,为有效问卷。其中向全市法院执行员发放100份,回收100份,回收率100%,向执行案件当事人发放200份,回收196份,回收率98%,向其他普通民众发放200份,194份,回收率97%。本次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调查,并总结分析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实施还存在不足
1、广大民众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内容的分析
调查结果:大部分民众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内容还不熟悉,对查询失信名单的方式了解度不够。
课题组针对民众及当事人对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相关法律文件知晓程度情况进行了调研。从收集的问卷统计来看(见图7),在受调查的390名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普通民众中,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文件并清楚其内容的占20.41%,不知道也不清楚内容并的占32.65%,知道文件不清楚内容的占46.94%。从调研结果中看,案件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文件知道并清楚其内容的仅占20.41%,说明广大民众对该制度的熟悉程度偏低。在调研广大民众、当事人是否了解可以在网上查询全国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时,从收集的问卷中,可以反映出还有38%的人群不知道在网上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图7 民众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熟悉度的调查
2、群众对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的认识程度
调查结果:群众对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严重性的意识不是很高,广大群众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后果不清楚。
课题组针对广大群众对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严重性的意识程度进行了调研(见图8),认为被纳入失信者名单后对失信者生活有严重影响的占51.23%,对失信者生活没有影响的占20.46%,不清楚是否有影响的占28.31%,从调查结果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群众认为被纳入失信者名单后对失信者没有影响或不清楚的占了近二分之一的比例,突显出群众对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严重性的意识不高,《若干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让老百姓认知。
图8 群众对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意识不强
课题组针对广大群众被纳入黑名单认知度进行了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文件中的规定作为选项供被调查者选择,从问卷中可反映出如下结果(见图9),认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的消费行为会受限制的占52.54%,认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会被限制的占55.4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的占59.6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的占58.46%,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的占57.34%,旅游、度假的占60.56%,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占64.73%。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群众对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法律后果不是很清楚。
图9 群众对纳入失信者名单的法律后果了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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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群众在生活中观察到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方式
调查结果:群众在生活中观察到公布失信者名单信息的方式比较局限。
在对此项的调研中,课题组设置了传统 新型的公布方式供被调查者选择,调研结果如下(见图10):在群众的选择中,报纸占46.94%,电视占45.83%,网站占57.92%,市民广场显示屏占36.62%,法院审判楼显示屏或公告栏占78.75%,镇办显示屏或公告栏占32.26%,村居委会公告栏占28.83%,机场滚动显示屏占29.96%,火车站滚动显示屏占27.67%,微博占2.86%,微信2.32%,从数据可看出,目前群众在生活中观察到公布失信者名单信息的方式比较局限,传统方式广度不够,新型的方式也偏低,我们应当加强传统方式与新型方式(如微博、微信等)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公布的效果。
图 10 广大群众在生活中了解到名单的公布信息情况分析图
4、群众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施效果的信心度调查分析
调查结果:大部分群众认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效果好,能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课题组针对群众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施的效果的信心度的调研如下:(见图11),从图中可以看出,认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效果好,应当加大曝光力度的占68.22%,认为效果一般,老赖脸皮都很厚的占17.36%,效果差,应当采取其他措施的占14.42%。从数据上看,大部分群众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比较有信心,认为效果好,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说明该制度也是民心所向。
图11 群众对公布失信名单的效果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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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动机制不够畅,综合效能稍弱
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法院与国家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有力协助和密切配合。执行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协助执行与联合制裁两部分,一是涉及被执行人人身的查明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控制、变现、转移等问题。二是法院与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通过分析调研得到的数据,课题组发现我市两级法院在实践中的执行联动机制不够畅,综合效稍能弱的特点,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能最大化的实现应用效能。课题组在调研18个法院中,选取了中院、两个城区法院、两个基层法院作为调研数据的主要来源,以期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情况。
关于样本法院抽样调查的基本情况(A为中院,B为城区法院,C、D为基层法院)
表6 四个样本法院与联动机制的合作
样本法院 联动机制 |
A法院 |
B法院 |
C法院 |
D法院 |
公安局 |
√ |
√ |
√ |
√ |
银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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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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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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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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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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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局 |
√ |
√ |
√ |
√ |
出入境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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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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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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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反应,各抽样法院与联动机制是否有效的对接的问题,在抽样调查中,可以看出法院与社会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在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的困难与阻扰。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人身及其财产时,就必须到各种不同的机构进行查询;因人们的人身及财产的管理及登记机构分别有公安局、银行、房屋管理局、国土局等,这些机构各自为政,信息不相通。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比较单一,导致在实践中对协助执行的主体范围、具体义务及责任承担等诸多问题均存在分歧,这是协助执行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1)。对协助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约束力不足,导致许多人没有协助执行义务。有些部门缺少合作的积极性,甚至存在为了本部门利益而消极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的现象。造成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有些工作人员甚至为债务人通风报信等状况。主要是目前对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缺乏制度性保障。协助执行人违反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不明确,目前在的措施只有拘留和罚款。而如果协助执行人是相关部门,如果不配合的话,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阻力也很大。总之,在协助主体数量巨大、分布极广的情况下,以非集约化的方式尽数查询是缺乏效率的。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相关机关协助采取限制措施时,仍需要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限制令。这样,执行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极易延误执行时机。这些困难与阻扰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不利执行实效的取得和执行效率的提升。
(三)公开执行的保障问题
课题组向桂林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发放和回收100份问卷中,就物质装备水平等信息基础、人员信息化素质、人际关系等方面做了调研分析。
(1)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源薄弱
调研结果:全国法院的物质装备水平等信息基础和人力资源还较为薄弱。
在被调查的执行人员中,认为执行案件的案件数与人员资源配置合理仅为3%,认为不合理的高达97%。认为在执行工作中,执行经费保障机制与硬件配置都合理的仅占1%,执行经费相对紧缺,硬件配置合理的占4%,执行经费有力保障,硬件配置不齐全的占5%,执行经费保障相对紧缺,硬件配置不齐全的占90%(如图10)。
图10 执行经费保障机制与硬件配置合理程度
从调研中可以反映出法院的人员信息化素质和物质装备水平等信息基础还较为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运行。一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执行工作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就是执行工作成本。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不再适用,而2007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不再对执行中的实际费用作出规定后,当事人就不必负担执行中的实际费用了。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法院,办案经费原本就相对紧缺,执行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导致法院信息化缺乏资金基础,硬件配置不齐全。我过大部分执行指挥中心没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专项经费保障。执行工作缺乏足够的经费保障,制约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的发挥。二是法院编制相对较少,力量与任务矛盾一直相当突出。从法院内部看,执行人员中存在录入工作量大、案多人少忙不过来等问题,应付录入、不严格按要求录入信息等消极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着。各地执行指挥中心基本上依靠法院执行局的原有人员和装备,缺乏熟悉远程指挥监控操作技术及信息查询技能的电脑技术人员。
(2)工作中人际关系的困境
调查结果:法院的执行法官对《若干问题》的熟悉程度很高,但办案中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
在调查中,执行法官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文件并清楚其内容的比例高达98%,知道文件但不清楚内容的和不知道也不清楚内容的各占1%,说明法院的执行法官对《若干问题》的熟知度很高。在对执行法官办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的调查中,有27%的执行法官表示在办案时遇到过上级或同事打招呼。而在应对策略上,这些被打招呼的执行法官中有29.63%的选择坚持原则,11.11%的选择随波逐流,59.26%的选择视案件情况而定(如图12),这反映出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
受制于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环节繁杂、执行法规体系不健全、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等诸多因素,执行中会产生一些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选择执行等问题、或是滋生廉政风险。另外,由于执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地方的执行权尚缺乏有效监督,执行权滥用、执行行为失范现象在一些地方还较为普遍,有的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甚至发生在法院中层或高层领导中。
图12对打招呼过问案件,执行法官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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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议与对策:公布失信者名单的完善路径
(一)公开方式的灵活性
1、公布方式的多样性
(1)深入村屯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因我国地域分布差异性比较大,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分布广。桂林市两级法院所处的地域里,有一些县城的偏远地区,网络利用能力不强,信息开放度差,广大群众不能有效知道公开执行的常态化,严重影响该机制威慑效应的发挥。通过调研,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的公布方式还是比较单一,许多法院设置了执行专栏,曝光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但是很少法院会定期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例。在各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一些典型案例,深入村屯、高校,通过一些以案说法的形式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更深刻的了解。
(2)选择广泛性与关注度高的公开载体
除了一些的传统公开方式外,法院应该选择一些新型的公开载体,本须提高信息公开的传递的广泛性与受关注度。在全国虽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可是真正关注的人不是很高,目前只有一小部分人去观看报纸等传统媒体,现代人更关注的是新型媒体,比如说广泛性与受关注度高的是传播方式是微博、微信,在生活中这两款软件使用率高,生活普及性广。所以建议桂林市中院关于公布失信者名单这个制度加大微博和微信等的宣传方式。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对执行做全程直播,实现了执行现场与围观网友的零距离互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1)
只有法院深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公开信息,让失信人及身边的亲人朋友知晓,充分发挥公开信息的威慑力,实现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目的。
2、悬赏公开
对于一些被执行人行踪难寻、财产不明类型的案件,可以通过“悬赏”奖励等方法,鼓励知情人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公告栏、报纸上、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对于提供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有用线索的人,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悬赏的费用则可以从执行到位的财产中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例如中国首家执行悬赏举报网,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通,网友可以通过这个网站自由举报老赖的线索,如果举报有效,则能获得5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奖金。悬赏公开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清楚,考虑一下是否适用悬赏公开制度。
3、公开内容的规范
(1)完善执行公告信息
在执行栏目中虽然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公布内容,执行公告的完整性有待加强。执行公告包括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人信息等完整信息。各级法院所公开的失信的内容并不统一.从公告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意性。目前实践中由申请执行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告执行的,通过媒体发布信息,但是发布执行公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全部公告,有的一立案就公告,这样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1)
各地法院应该在公布失信者名单的同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完善执行信息。1、统一公告执行的适用条件。公告申请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前提,法院不得为了追求执结率而强迫申请人公告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并不当然启动公告执行程序。执行机构必须对执行的案件审查是否有无公告的必要。2、应明文规定不适用公告执行的案件。公告执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一些案件可能会因为公告执行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那么对这类案件应该强行不适用执行公告[7]。例如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与大众关系密切相关的机构。3、应明确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主要包括当事人生活所需的财产,维护社会政策目的而被闲置或禁止执行的财产包括退休金、伤残抚慰金等。
(二)编织“惩戒网”,多部门共享信息
合理适用失信者名单制度,各地法院应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合作与共享,拓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利用范围,打破条块分割的信息管理体制,建议各地法院积极推进相关单位的公开互动、资源共享和成果共用,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享,建立一张庞大的惩戒网,共同实施信用惩戒,解决执行难题。
1、接地气:贴上“老鼠”的标签,与当地政府、司法所等机构有效链接 。
执行难,就难在查人找物上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在全国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应将名单曝光在失信人的生活空间中,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爆发于失信人所居住的村或是街委会,与失信人住所地的政府、村委会(街委会)、司法所等机构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让失信者住所地的相关政府等部门,定期将名单公布在公共场所,这样可以不用耗费法院的有限力量,节省执行费用,还能起到威慑老赖的作用。把失信被执行人贴上”老鼠“的标签,被执行人会像一旦“老鼠”过街,众目睽睽之下,就必然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失信人在自己的生活场所觉得羞耻,就连身边的亲人朋友也会远离他。老赖的生活空间被挤压后,迫于压力,就自己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2、限制出行:拖住“双腿”,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行方式
桂林市是一个国际旅游城市,贵广高铁的开通,让桂林成为交通枢纽。铁路出行,成为桂林人最便捷的出行方式之一,现在很多人都选择高铁或动车出行到达所要要去的目的地。为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当地法院可根绝执行案件实际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或动车出行,并与当地铁路部门联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在火车站大屏幕,这样债务人就会意识到每个执行案件债务人都无法逃避执行,不得不自动履行,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自动履行,有些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申请执行之前就自动履行。老赖被拖住“双腿”,限制出行方式,法院执行案件将大幅度减少、执行率也会显著上升。
3、惩戒:掐住“命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已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已将首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评级系统。目前,我桂林市两级法院多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送给各大银行,由银行纳入信用评级系统,众多金融机构进行链接,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或是融资形式,这样可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通过工商限制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堵塞其投资渠道;通过税务机关查控被执行人纳税申报情况与工资收益等财产状况;通过房管局限制被执行人购房置业;通过车辆管理所限制被执行人购买车辆。这些措施可以的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限制和惩戒作用。
4、互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形成治理失信行为的社会合力。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联动各部门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道德、教育、舆论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多处受制”。不仅需要公权力参加,还需要私权利参与,酒店、教育机构、高消费场所等,都不能为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放任老赖“有钱不还,有钱自己享受“的心态。 这就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才能有效打击老赖。
(三)加强物质和人员配置,提高法官思想认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1、加强物质和人员配置
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发放调查问卷中,反映出来的都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人员配置都比较缺乏。构建执行经费保障机制,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从现实考虑,首先应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改,明确执行案件实际费用的解决途径,从而保证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给予必要的执行经费和执行装备,建立执行指挥中心,提高法院的信息化水平。为保证法院经费的独立性,施行全国法院系统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完善的执行经费保障机制不仅可以改善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经费无保障的现状,还能有效提升法院的信息化水平,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当然,在对执行工作资金加大投入,应注意资金的使用面和使用效率,避免浪费执行力量和经费。在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配置上,应该考虑一下人数的合理搭配,这也是国家司法改革考虑的地方。现桂林市正在建设全市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跟踪,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综合运用民事、刑事手段打击失信行为。
2、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磨刀不误砍柴工,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是行动的先驱,要加强法院队伍的建设,首先是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是一个集体的领导核心,其作用相当于火车头、领头羊,领导班子的能力对法院整个集体的战斗力和发展前景有重要影响。领导的作风和品质是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保障。因此,领导班子建设至关重要。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院当地各项工作需要干警执行,干警的能力如何决定工作质量的高低,要适用新形势的审判工作需要,就必须加强基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建设。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教育培训,培养干警判断是非的能力,培养干警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反腐拒变的能力,培养干警和谐司法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三、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司法作风是人民法院执法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也是人民群众认识法院的最直接的途径。人民群众合理的诉求要积极的保护,对闹访、缠访的行为坚决地打击,保证执行工作正常地进行。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廉政建设,规范法官司法行为,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惩戒力度,维护司法公正、文明,保持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同时还需要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管理。
3、避免选择“选择性执行”,各院应指定一个部门成立检查小组抽查录入情况
为了避免出现因为地方保护、人情、金钱等因素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被纳入名单,各地法院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定期检查、抽查等长效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认定、录入准确,杜绝出不合理的因素导致相关被执行人应当纳入而未予以纳入的情况。
法院成立检查小组,对该院实施制度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应录入而未录入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反映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未被纳入的,上级法院发现并查实后应予以纠正,如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一律交由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四)适用拒执罪进行惩戒
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8日做出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简称立法解释)。总的来说,新的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难题,但仍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比如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确实无履行能力或是故意拖债、赖债,如何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符合拒执罪客观方面的情形,尚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拒执行为又有了新的变现形式,而立法上的滞后及抽象导致在对拘执行为追责时手足无措。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的这个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对“老赖”形成了极大震慑,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我省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妙利用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专项行动的执行威慑,成功执结了一起“老赖”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骨头案”。 执行法官抓住被执行人陈某规避执行、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心理特点,巧妙运用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契机,在通话中给陈某下了“最后通牒”,言明陈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拒执罪,如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院将把相关事实证据移送侦查机关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陈某在刑罚的强大威慑下,主动将22万余元执行款如数交到法院履行义务。
强制性是法院执行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保障,执行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在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方面,应重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等犯罪,各个法院在具体执行时,还依法用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长期规避执行的老赖,依法适用拒执罪来进行惩戒。首先应扩大适用该罪的裁判文书范围,将法院的调解书、决定书等纳入该罪的适用范围,加大追究该罪的广度与力度;其次公、检、法三机关要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院生效裁判书的尊严,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加大互相配合的力度,对该类犯罪做到及时立案、及时起诉、及时审判,从严从快予以惩处,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者无立身之地、藏身之处;再次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衅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切实做到对该类犯罪重拳出击,决不手软。
五、调研成果转化说明
通过对桂林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在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对此方面的研究,课题组受益匪浅。针对的问题,为解决实际执行问题,到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进行严厉惩罚制裁,课题组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本次调研报告转化为调研成果:
1、课题组通过向各自院党组建议,专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到执行的相关内容召开恭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召集就执行问题就本报告提出的目前桂林地市两级法院公布失信者名单,解决执行难题问题的解决对策及司法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给执行局。与会执行员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执行工作,研究讨论了公布失信者名单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恭城、秀峰两地法院各自召开的会议都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自身关于公布失信者名单的执行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以2014年全国执行年为契机,确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背景下失信黑名单为本次普法宣传主题,在广场开设法制宣传专场,选取执行经验丰富的民事法官现场说法、以案释法,并制作执行案件知识的宣传单,在宣传时向社会群众发放。加强对公民对失信人的特征的认识,增加群众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出版了专门针对失信黑名单的知识的宣传板报与展板若干,登载近年来桂林地市两级法院重点执行老赖的典型案例及法律法规,设在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引导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 。
4、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转化渠道。本课题组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研究课题调研成果被采用的机会,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地报送调研成果,使其及时转化为上级法院决策的参考和依据。一是以建议的方式转化。对公布失信名单研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调研成果,及时提出建议,以引起上级法院的重视和采纳。二是以信息的方式转化。对在调研中了解到的一些部门无法解决,需要上级关注、协调的问题,在形成调查报告前,先以信息的形式报送上级法院。三是以宣传的方式转化。一方面将具有重要价值的调研成果编印成册,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行。跟踪督办,强化转化保障。调研成果报送上级法院、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后,还通过密切联系沟通,加强跟踪督办等方式,确保调研成果真正落实到位。一是建立反馈机制。二是实行本调研课题的跟踪、视察,所提意见建议很快被采纳并付诸实施。三是加强跟踪督办。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决策下,恭城县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调研高度重视,积极与乡司法所等单位合作,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努力推进惩戒失信人情况的紧密的进行。一是共同研究工作部署。每一次的会议工作,要求基层的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部署工作;二是共同推进基层工作。把工作重心强化在重基层上,基层抓好工作,形成工作机制,向上汇报,上级进一步指导,双方形成互动机制。三是信息反馈。对于一些重大敏感的事件或人,建立定向的信息收集目标,针对社情民意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开展定向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该信息所反映问题的跟踪落实和反馈工作,促进失信人执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5、对桂林市中院批转的调查报告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加强协调服务,并根据情况开展视察督办,促进调研成果进一步向现实成果转化。桂林中院的执行指挥中心自成立并投入到运行当中,在上行下达、信息传达、协作互助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下级法院因信息不到位找不到失信被执行人或遇到难缠的执行人不好或不便执行时等情况时,请示中院,由中院牵头,联合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措施,限制其出行、高消费等行为来达到使其自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多部门的联合行动对于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起到关键的遏制作用,维护了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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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维汉、李丽静,“黑名单”如何再铸社会诚信,《科技日报》,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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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两级法院包括:1个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7个基层法院:叠彩、秀峰、七星、雁山、象山、临桂六个城区法院;全州、兴安、灵川、资源、平乐、恭城、阳朔、灌阳、永福、荔浦、龙胜11个县城法院,下表同,不再另行注明。
(1)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制作的(2011)恭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
(1)《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02日 07 版):以制度力量让失信者“ 无处遁形”
(1)2011年4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利用微博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全方位现场的直播。法院将对“老赖”强制执行的节点通过图片、短幅文字上传到网络,并与网民开展时时互动。由于微博实效性、公开性、互动性的优势,使得法院的微博执行文字方式不仅威慑了失信被执行人,还得到网友的好评。
(1)李海军,山东法院运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调查[J].人民司法,2007,(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