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化解了一起村民与农资经营部的合同买卖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恭城县某村村民张某因种植果树需要,向某农资经营部赊购化肥、农药,2013年、2014年欠货款合计1.6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8年1月该农资经营部遂向恭城法院起诉。
2018年3月,恭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给付货款1.64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其义务。2018年5月20日,农资经营部向恭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该院执行局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其义务。但据调查,张某由于果树收成不好,经济情况不佳,银行卡仅剩2000元。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经过多轮谈判过程,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农资经营部表示,张某有好的还款态度,放弃利息,法院已冻结的2000元可以只扣划1000元还款,剩余的钱留给张某用于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