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的执行威慑力。
被执行人陈某曾在申请人蒋某处赊购农药、化肥共计货款人民币9007.5元。后蒋某要求陈某支付货款,被执行人以无钱支付为由推脱,但承诺在收果出售后支付货款给原告并立下欠条。因陈某一直未归还货款,故蒋某逐诉至法院,该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陈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蒋某货款人民币9007.5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恭城法院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督促其履行义务,但陈某态度蛮横,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该院执行局干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于2018年5月22日对执行人陈某在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得知存款被冻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
2018年5月28日下午,执行干警在对其耐心的宣传和说服教育无果的情况下,恭城法院依法对陈某实施了拘留。拘留期间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后悔,逐联系家人到法院支付了部分货款7000元,并与被执行人蒋某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