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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酿悲剧  司法为民分忧愁
作者:刘英 梁芳  发布时间:2019-06-19 17:01:15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陈某强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由平乐县同安镇往恭城县莲花镇方向行驶,原告之子李某发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21时5分许,李某发所驾车辆与陈某强所驾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李某发当场死亡,陈某强及其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两辆车均损坏。


该起事故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处理,并作出认定。李某发酒后驾车,与前车未保持足够距离,不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故其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陈某强所驾车辆具有安全隐患,制动性能、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所以其需承担次要责任。


唐某荣和李某英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强、黄某波赔偿其22万余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原告两人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唯一的儿子在该起事故中丧生;被告陈某强家庭经济条件差,其妻子患癌症,女儿在读书,支出较大。


在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家庭状况后,该院法官于5月29日组织其进行调解:向被告耐心释明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被告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原告诉请的金额过高;向原告耐心解释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且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到期不履行可申请执行,并讲明了被告的家庭情况,原告表示可以减少赔偿金额。


明确双方态度后,法官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强除已赔偿原告3万5千元,此外还需再赔偿原告13万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赔偿。


此案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顾及到被告的特殊家庭情况,使得法律不再冰冷,法理之外有了一丝温暖的人情。

 
责任编辑: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