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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3-10 11:04:51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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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恭城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及人员情况

三、单位资产情况

第二部分:恭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附件1: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总表

附件2: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表

第三部分:恭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部分:专业性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恭城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恭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审理辖区内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及执行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及人员情况

恭城县人民法院现有政法编制数71名,工勤编制数1名,在职人数67人,副处级领导1名,正科级领导13名,副科级领导14名,退休人员21名。设有十一个庭、科、室、局、三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法警队、办公室、监察科、政工科、莲花人民法庭、栗木人民法庭、嘉会人民法庭。所有庭室及派出法庭财务实行统一核算

三、单位资产情况

我院截止2016年底资产总额为2291万元,其中房屋和建筑物资产总额为1477万元、执法执勤车辆资产总额为163万元、通用及专用设备资产总额为467万元。办公用房包括县法院审判综合楼、老法院办公楼、莲花人民法庭办公楼、栗木人民法庭办公楼、嘉会人民法庭办公楼;现保有执法执勤车辆9辆。

 

 

 

 

 

第二部分:恭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恭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总计1251.42万元。2016年收入预算相比增加28.93万元,同比增加2%,增加原因主要为保险补助收入预算的增加。其中包括:

1.行政运行收入预算1003.6万元;

2.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收入预算86.36万元,比上年增加9.49万元

3. 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收入预算34.24万元,比上年增加3.49万元

4. 财政对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预算9.5万元,比上年增加0.49万元

5. 行政单位医疗收入预算36.71万元,比上年增加4.04万元

6. 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预算26.86万元,比上年增加2.25万元

7. 住房公积金收入预算54.15万元,比上年增加6.17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计1251.42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类)1003.6万元,比上年减少133.63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工资支出、办公费、水电费、接待费等)753.6万元,比上年减少34.63万元,同比减少4%,主要是因为工资福利支出的减少;其他法院支出(办案交通费、差旅费、通信费、培训费、印刷费等业务经费支出和办案装备经费支出)250万元,比上年减少69万元,同比减少22%,减少原因为中央转移性收入的减少“两庭建设”支出为0万元,相比去年减少3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0.1万元,用于公务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支出(公务员退休工资纳入社会养老渠道,此项支出大幅增加);

3.医疗卫生支出63.57万元,用于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54.1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总额为6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预算3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3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因公出国()费支出0万元(全年预计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恭城县人民法院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2016年预算数为0万元,无增减变化,同比增减0%。

(二)2017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32.8万元,2016年为33万元,减少0.2万元,减少率为0.6%,与去年基本持平,我院接待地点一般设在本院食堂,特殊原因除外,严禁在外宴请宾客、大摆酒席

(三)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30万元,2016年预算为40万元,同比减少10万元,减少率为25%。其中: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支出预算数也为0万元,无增减变化,同比增减0%。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支出预算30万元,2016年为40万元,同比减少10万元,减少率为25%。公务用车运行主要用于因公出行以及开展审判、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现对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减变化作如下说明: 2017年,我院公务用车数量减少,并且配备专人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公务人员出差或者办案做到尽量不使用公车,鼓励坐动车或者班车。恭城县人民法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全年运行费支出预算为30万元,平均每辆3.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为103.5万元,包括:

1、办公家具及家电采购预算支出18.5万元:其中包括采购格力空调4台,预算支出2.4万元;电动门1套,预算支出15万元;办公桌椅20套,预算支出0.5万元;书柜4组,预算支出0.6万元。

2、办案装备采购预算支出85万元,主要用于审判用电脑、打印机、审判软件及科技网络设备等装备采购,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及质量,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部分: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政府用于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红十字事务等方面的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是根据统一规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四)节能环保支出:具体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五)城乡社区支出: 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开展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业务的项目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指根据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十一)“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二)其他法院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三)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在此专指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中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中央政法转移支付收入。

 

 

 
责任编辑:恭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