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是动物信赖的伙伴,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10月20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赵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我院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绰号为“小毛”(在逃)、“大狼”(在逃)等人商量去捕捉青蛙食用,三人到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大合村路边的水田里捕捉野生蛙类,使用准备好的编织袋、头戴式强光电筒等工具,在该水田里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徒手捕捉野生蛙类,期间共捕获野生蛙类82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野生蛙类动物中,虎纹蛙73只、沼蛙6只、黑斑蛙3只,其中虎纹蛙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猎捕的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37400元。
当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小毛”、“大狼”二人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作案时所使用的头戴式强光电筒一个。2021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其家属向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了人民币47198元,用于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其家属向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了人民币47198元,用于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不仅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切勿因个人爱好或谋求利益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等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同在蓝天下,共享大自然!爱护野生动物,就是爱护我们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