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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卖“牵线搭桥”不成起纠纷 法官调解终言和
作者:林文敏  发布时间:2021-11-11 08:32:14 打印 字号: | |

被告汪某系百香果种植大户,原告唐某想承包一片土地用于种植百香果。

汪某得知该消息后,遂联系唐某,称可以帮忙联系,如果唐某达成承包合同,其须从自己这里购买百香果苗,他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唐某答应了汪某的要求。

汪某又告知唐某,洽谈土地承包事宜需交5000元订金用于前期工作开展,待合同签订后,该款则直接充作土地承包金转给土地发包方。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汪某用于土地承包事宜。

汪某通过一段时间洽谈后,通知唐某合同谈得差不多了。唐某便直接到现场看地,发现该地不能满足其种植要求,遂拒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唐某多次联系汪某,退还订金。汪某称只能退还1000元,其余款项已经在洽谈土地承包合同事宜时花费掉了。

唐某认为,该款是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订金,是作为已经作出的履行,在土地承包合同不成立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全部返还。遂于2021年10月12日诉至恭城法院,请求返还订金5000元。本案由栗木法庭受理后,立即组织干警前往被告家及其百香果果园进行查看,发现被告种植的百香果长势良好,遂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居间人,因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达成,之前原告给付的订金属于原告已经作出的履行,在该款没有给付合同的另外一方时,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被告则强调为促使原告承包合同,已经花费了很多,不同意全部返还。

法官耐心与双方释法说理,向原告说明,被告自有的百香果园长势良好,其家中亦成立了百香果种植合作社,并不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其也是基于促成土地承包合同的成立而做出的居间行为,期间一些必要的开支肯定是存在的。作为原告方,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达成,是基于其自身对百香果种植的土地土质要求与发包方的土地土质不一致所致。因此,双方均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居间行为作出的必要开支予以扣除也合情合理。

在法官的促膝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返还一部分订金,二人握手言和。

(图片来自于网络)

 
责任编辑:恭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