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护恭城瑶族自治县绿色可持续发展,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深入贯彻“两山”理念,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从整体保护到综合治理,走出了一条“生态+司法”的生态环境保护之路。
一、筑牢生态保护底线,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近年来,恭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新期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7年至2022年4月,该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7件117人,判处罚金共计67.8万元。每年定期集中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保护生态水域环境系统不受破坏。公开审判《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该院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针对被告人非法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73只和沼蛙6只、黑斑蛙3只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益诉讼案件,查获哺乳类野生动物冻体47只,鸟类野生动物冻体1452只,其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II级保护野生动物隼形目鹰科鸟类2只,隼形目隼科鸟类1只,鸮形目鸟类3只,杜鹃科(Cuculidae)鸦鹃属(Centropus)鸟类4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及五年四个月,共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共同赔偿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通过审理一案,宣传一片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起到良好警示作用。
二、打击犯罪+生态修复,以司法治愈“生态环境创伤”
恭城法院刑事审判庭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以“打击犯罪+生态修复”的思路,积极发挥司法作用,促进生态环境持续修复,治愈“生态环境创伤”。联合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增殖流放活动,通过法治教育,让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鱼苗,使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补偿。2020年,该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不做任何防渗漏措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处置62.38吨化工废渣,同时不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2.2亩用于建设养猪场、化工厂,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部分林地毁坏,主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督促协调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环保科技公司处置危险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7万余元。审结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该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擅自改道,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13.21亩,其中公益林面积85.75亩,一般商品林27.45亩。主办法官多次与被告单位沟通,促成被告单位聘请专业公司拟定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进行植被恢复工作,共完成投资291万元,使得植被恢复达到预期效果,让被占林地重新披上“绿衣”。
三、凝聚综合治理合力,守护绿色生态“高颜值”
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需要“通力合作”,助力绿色发展并非一出“独角戏”。恭城法院刑事审判庭注重裁判方式方法创新,积极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将环境修复情况作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参考因素,建立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生态、弥补损失的“多赢”局面。就如何防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等问题召开座谈会,与相关部门共商环境资源治理等问题,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注重加强刑事审判庭与公诉机关之间、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畅通案件办理流程,不断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中央环保部督办的林家洋污染环境一案中,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司法建议,得到该局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了相关废物,该案入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动员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开展宣传活动,针对清明、“6·5”环境日等特殊节庆节点进行主题宣传,到街头、村镇发放宣传单,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不定期回访案件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帮助被告人时刻敲响法律警钟,树立正确自然观,自觉承担保护环境的公民义务,引导被告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项目审批、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废物,走绿色发展道路,避免造成环境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