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恭城法院携手恭城镇妇女联合会、西岭镇妇女联合会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法院+妇联调解衔接机制初见成效。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1年5月18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至当年的10月,双方在女方家中共同生活,2021年12月至今,被告回到西岭镇的家中生活,之后双方仅联系过几次,但未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以被告未尽到丈夫义务为由向恭城镇妇女联合会反映相关情况,恭城镇妇女联合会联合西岭镇妇女联合会就原、被告的婚姻问题进行协调未果后,恭城镇妇女联合会、西岭镇妇女联合会依据与恭城法院达成的调解衔接机制联合恭城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6月20日,恭城法院联合妇联通知双方到庭调解。经了解,双方均有离婚的意向,但因女方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离婚后生活无保障,且男方未尽到丈夫义务,要求给予8万元的经济补偿。男方因经济不宽裕,无法达成女方8万元的要求。针对本案的症结,法院分别与双方就《民法典》就离婚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经法院和妇联的多番沟通协调,最终找到双方诉求的契合点,由男方于6月27日给付2万元补偿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但因涉及确认身份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恭城法院依法将诉前调解案件转为诉讼案件,并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免除诉讼费。
恭城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于6月27日送达双方,男方当场向女方给付了2万元补偿费。恭城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聂华宇、副庭长张志华、恭城县妇女联合会主席陈君、恭城县恭城镇妇女联合会主席赵蕾、恭城县西岭镇妇女联合会主席李淑华等同志参加了调解。
4月11日,恭城法院与恭城妇女联合会建立调解衔接机制,该案系机制实施以来首次联合处理的家事案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和妇联调解的优势,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