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莲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被告当庭履行赔偿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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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的母亲早有小矛盾,2022年11月4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见其母亲遭到赵某辱骂,便到赵某家找赵某理论,随后因意见不合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一时冲动将原告打伤,原告随即报警处理,并于次日住院治疗。原告治疗结束后,经莲花派出所召集双方调解无果,原告遂向莲花法庭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9600余元。庭审中,原告赵某情绪激动,声称既要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又坚决要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处罚。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周年斌从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人情世故等方面对原、被告耐心劝导,同时找准双方纠纷切入点,于2月28日下午邀请莲花镇派出所干警到法庭向双方释法说理,派出所干警当庭告知原告对被告不予处罚的缘由系原告伤情轻微,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经过周年斌法官与法官助理刘洋会同派出所干警的悉心调解,被告主动认识到其因未能克制自己而伤害原告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而原告也为法庭及派出所干警的用心工作所感动,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赔偿请求并对公安机关不予处罚被告的缘由予以理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王某一次性将7100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赵某。至此,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当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违反这一规定而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莲花法庭始终坚持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重要目标,以推进辖区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为重要抓手,积极开展多元解纷工作,提升多元化解纠纷的能力,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