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关系着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
生活中,离婚时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实现早日离婚或者其他目的,常常允诺支付高额抚养费,但是在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一段时间后,非直接抚养人常以收入降低或者抚养费高于孩子实际支出为由拒绝按约支付。
近日,恭城法院嘉会法庭调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和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充分保护了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潘某和游某于2015年共同生育女儿小晨、2019年共同生育儿子小凯,2020年底,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女儿、儿子由女方抚养,儿子每月奶粉、尿裤为2800元由男方支付;每月15日前,男方支付3000元女儿、儿子的生活费,每年递增500元,直到女儿、儿子读完大学为止,女儿、儿子的一切教育费、医疗费、兴趣班由男方承担。男方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女方,归儿子、女儿所有,房贷、车位贷、物业管理费一切由男方支付。
![微信图片_20230809151811_副本.jpg](https://img.chinacourt.org/ptr/original/324/4508324.jpg?imgid=4508324)
然而,离婚后的两年时间里,潘某并没有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教育费、房贷以及物业管理费,游某做为小晨和小凯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支付拖欠的生活费48000元、教育费10070元,同时游某自己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归还其垫付的房贷28681.57元及物业管理费1455.6元。
![微信图片_20230809151826_副本.jpg](https://img.chinacourt.org/ptr/original/325/4508325.jpg?imgid=4508325)
庭审中潘某辩称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已经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共计73720元,同时自己还要偿还与游某在银行的共同借款70万元及利息,目前工作在某公司月收入为4500元,《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抚养费的约定明显高于双方当事人生活居住的城市平均水平。疫情三年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经济收入,潘某现面临巨大经济压力,生活困难,难以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承担抚养费,故请求法院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
![微信图片_20230809151837_副本.jpg](https://img.chinacourt.org/ptr/original/326/4508326.jpg?imgid=4508326)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与游某在离婚时对小晨和小凯的抚养权及生活费、教育费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潘某应当在离婚后按时足额向小晨和小凯支付抚养费。潘某辩称无力负担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如果确系存在上述问题,其应积极与游某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而非直接自行降低甚至不支付抚养费,这一行为既违反其与游某在离婚协议中所作的约定,也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本着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本案中离婚协议对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情况、疫情期间潘某的收入骤减、离婚后潘某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实际情况,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两个案件双方都达成调解协议,潘某向小晨和小凯分期支付生活费、教育费20000元;潘某向游某分期支付房贷、物业管理费30137.17元,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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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考虑。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当协议离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慎重考虑,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未来的收支情况、小孩的日常开支情况来确定抚养费数额,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做出超越自己能力范围的允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量力而行,避免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应正确处理自己与对方及子女的关系,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并倾注必要的关爱,避免将子女作为限制对方的工具以及情绪的宣泄口,从而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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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被抚养人的金钱或财物,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过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请求。
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同样,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
【法词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