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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问题举报受理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1 17:27:53 打印 字号: | |

根据《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环委办〔2023〕3号)及《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桂林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桂林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问题举报受理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任清单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的相关专项规划。

(二)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工作责任。

(三)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资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四)负责组织拟订、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五)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六)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环保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七)负责加快桂林市内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八)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落实国家基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九)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桂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向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生态环保类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

(十二)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三)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四)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二、问题举报及受理

对我院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院举报。举报材料须客观真实,并注明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举报请求、事实、理由等。

(一)电话举报:0773-8212295。

(二)网络举报:glgcfy@126.com。

(三)来信来访:恭城瑶族自治县印山南路3号,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政编码542500。

我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能转送相关机关、单位处理。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责任编辑:恭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