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墩”是集多重知识产权客体属性于一身的“重点保护对象”。作为美术作品,它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作为北京冬奥会吉祥物,还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特殊保护。在著作权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因此非营利性使用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理论上无论是对“冰墩墩”从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的复制,都受到著作权人即2022北京冬奥组委的复制权控制。另外,擅自修改“冰墩墩”原有形象,达到了有损于原有声誉的程度,就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是对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修改权的侵犯。因此,不能说没有营利目的就不会侵犯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