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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世界环境日
恭城法院公布一起破坏性采矿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6 09:14:27 打印 字号: | |
  恭城法院 (李立楠) 

2024年6月5日是53个世界环境日,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提升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甲在未办理采矿权开采及林地征用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某、欧某乙共同租赁挖掘机,并组织二人在恭城镇某村委所属山场上非法采挖叠石并进行出售,获利人民币约100000元,并造成该山场的林地被严重破坏。

经勘查及鉴定:山场采石占用林地面积为2.5723公顷(38.5845亩),林地类别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某村A、B、C鉴定区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5879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陈某某、欧某乙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破坏性采矿罪。依照该条款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综合各量刑情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欧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中被告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土地和林木资源的破坏。当前,世界各地的生态系统都面临威胁,从森林、旱地到农田、湖泊,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空间正岌岌可危。所以,保护矿产、林木、土地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敬畏自然爱护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