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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强制执行有成效 析产案件和解结
  发布时间:2024-09-06 10:58:41 打印 字号: | |
  恭城法院 (唐娟) 


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促成一起长达8年的析产纠纷执行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亲属主动帮助一次性给付执行款10万元,案件圆满执结

 

陈某李某之子陈某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李某委托陈某文的配偶其儿媳唐某全权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后陈某李某就其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应享有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提起诉讼,将其儿媳唐某、孙女小雨(化名)一并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唐某、小雨给付陈某李某各项费用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唐某、小雨未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2017年,陈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某、小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法院两次立案恢复执行并扣划执行人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唐某主动缴纳执行款2000余元经了解,被执行人唐某在恭城县某油茶店上班,故依法冻结了其在油茶店上班的工资收入,后唐某从油茶店离职。

 

2023年,申请执行人陈某、李某向法院提出陈某因摔伤手脚麻木行动不便,长期服药,陈某、李某均因年老体弱没有经济收入,生活陷入困境,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考虑到申请执行人面临的生活困难,上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

 

近日,被执行人唐某的妹妹主动联系法院称,其外甥女小雨已考上大学,为了小雨的前途发展,她愿意帮忙一次性给付一笔款项了结此案,但希望申请执行人能放弃部分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李某陈某、李某态度强硬,不愿意放弃一分钱的利息经法官深入浅出多番释法析理,并联系律师一同与申请执行人摆事实、讲道理,通过反复沟通与劝导,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退一步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0万元,由法院扣除领取的司法救助金2万元(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的执行款中扣除已发放的2万元救助金回笼至司法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后领取执行款8万元。被执行人亲属当即将款项转入法院账户,案件圆满结,双方对法院表示感谢。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多考虑以“感情”注入到执行过程中,摒弃“循规蹈矩式”“机械式”办案模式,既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注重公序良俗,做到“法理情并用”,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