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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司法防线,护卫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4-10-24 11:18:51 打印 字号: | |
  恭城法院 (田荣) 

在整个生态系统中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更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为落实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的种类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范围。今年以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案例一

202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某村猎捕野生动物1只、多次收购野生动物及鸟类共计59只,经认定,其中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8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态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20日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24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并依法扣押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体,系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

 

为严明国法,保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恭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先后两次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两处山场采挖野生石斛,将部分野生石斛在家种植,部分野生石斛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石斛出售给伍(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九百五十元。经对其中一丛疑似野生石斛活体进行鉴定,该活体植物一丛,为兰科石斛属的重唇石斛,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恭城法院于2024年1月份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俸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俸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野生石斛八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恭城瑶族自治县凭借优质的地理和生态条件,“孕育”了众多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绘就美丽生态画卷的同时,也为本地的瑶医药文化传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恭城法院在办理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相关案件时发现,由于保护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等方面的宣传存在短板,不少群众仍然会乱采、滥挖、乱捕、滥猎瑶药材资源和野生动物,这些行为不仅逾越了生态红线,更触碰了法律底线,同时也不利于瑶医学传承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和谐统一。

 

为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保护传承意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辖区地域特点,以司法之力,守护恭城的优质生态。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保护生态的意识,勇于向非法采伐、猎捕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责任编辑: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