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生态系统中,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而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更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为落实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我国曾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并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行为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打击范围。今年以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案例一
202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某村猎捕野生动物1只、多次收购野生动物及鸟类共计59只,经认定,其中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8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态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20日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24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并依法扣押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体,系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
为严明国法,保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恭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俸某先后两次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两处山场采挖野生石斛,将部分野生石斛在家种植,部分野生石斛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石斛出售给伍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九百五十元。经对其中一丛疑似野生石斛活体进行鉴定,该活体植物一丛,为兰科石斛属的重唇石斛,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恭城法院于2024年1月份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俸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俸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野生石斛八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恭城瑶族自治县凭借优质的地理和生态条件,“孕育”了众多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绘就美丽生态画卷的同时,也为本地的瑶医药文化传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恭城法院在办理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相关案件时发现,由于保护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等方面的宣传存在短板,不少群众仍然会乱采、滥挖、乱捕、滥猎瑶药材资源和野生动物,这些行为不仅逾越了生态红线,更触碰了法律底线,同时也不利于瑶医学传承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和谐统一。
为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保护传承意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辖区地域特点,以司法之力,守护恭城的优质生态。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保护生态的意识,勇于向非法采伐、猎捕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