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照人寿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受益人获得相应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生前留下遗嘱对保险金作出的划分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小李(化名)生前在网络平台为自己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全民保定期寿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法定受益人,理赔限额为100万元。2024年3月1日,小李立了一份遗嘱,记载:寿险赔偿金百分之八十由父母获得,剩余百分之二十由本人好友小刘(化名)获得并领取……不久后,小李在出租房内因故身亡,其父母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10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小刘得知遗嘱内容后,认为依据小李的遗嘱,其应分得小李身故赔偿金的20%,小李的父母对此不予认可。
2024年4月19日,小刘将小李的父母诉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小李的身故保险金2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1、案涉保险理赔款是否属于遗产;2、小李的遗嘱是否有效。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遗产与身故保险金在定义和性质上存在明确的界限。遗产是指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身故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为其购买人寿保险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保险金只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保险人才可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小李在投保全民保定期寿险时指定了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老李夫妻作为小李的父母,属于法定受益人的范畴,而小刘仅为小李的朋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受益人,且李某夫妻没有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故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情形,因此小李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其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应由法定受益人老李夫妻所享有,属于其二人的个人财产。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小李虽然生前立遗嘱对10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进行处分,但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只能限定为个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而不包括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小李以遗嘱的形式对属于其父母的个人财产进行了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之规定,该处分行为无效,故小刘以小李的遗嘱要求分割小李身故保险金20%的份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遗产与身故保险金存在本质区别,但又具有一定关联性,保险金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才可将其作为遗产进行处置。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有遗嘱的按遗嘱进行处理,没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本案中,小李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了其父母为保险受益人。因此,该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小李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